第二百二十八章 宗族和家族﹙一﹚

战灵子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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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族

    1、人类学术语

    一种社会单位,为了生存和安全的目的,由几个核心家庭(总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十人)松散地组成。宗族可以并入更大的称为部落(tribe)的社区,也可以由于部落性庆典、狩猎活动或战争而偶尔结合起来。

    2、共同祖先的人群集合

    指拥有共同祖先的人群集合,通常在同一聚居地,形成大的聚落,属于现代意义上模糊的族群概念。类似的用语还有家族,小范围内,有时宗族和家族互相混淆使用。一个宗族通常表现为一个姓氏,并构成的居住聚落;一个宗族可以包括很多家族。

    宗族亦称“家族”、“族”。指父系单系亲属集团,即以一成年男姓为中心(称“宗子”或“族长”),按照父子相承的继嗣原则上溯下延,这是宗族的主线。主线旁有若干支线,支线排列的次序根据与主线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决定。族内有家,因此族又是家庭的联合体。家之父受制于族之宗子,即所谓“父,至尊也”,“大宗,尊之统也”。宗族是一单系结构,其世系是按男姓而非由男女两姓共同排列的。宗族中的所有女姓都是男性的附庸,所谓“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门之道”。文明社会伊始,面对严酷的自然及社会的生存斗争,家族只能以较小的规模存在,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子、孙逐渐脱离父族另立宗族。春秋战国以后,一个宗族所包含的人口往往可达几千;魏、晋、隋、唐时。个别豪门大姓甚至有上万人。《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战国策.韩策二》:“臣之仇。韩相韩傀。傀又韩君之季父也,宗族盛。兵卫设,臣使人刺人,终莫能就。”《尔雅.释亲》:“父之党为宗族。”汉班固《白虎通.宗教》:“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汉书.韦玄成传》:“宗族至吏二千石者十余人。”《后汉书.天文志上》:“夷灭述妻宗族万余人以上。”唐蒋防《霍小玉传》:“卢亦甲族也,嫁女于他门,聘财必以百万为约,满此数,义在不行。”《红楼梦》第四回:“这他氏亦金陵名宦之女,父名李守中,曾为国子监祭酒。族中男女无有不诵诗读书者。”

    3、特例

    中国姓氏宗族中。有这样的特例,就是异姓同宗不同祖,合姓同宗不同祖,同姓认承同宗不同祖。比如:

    ﹙1﹚异姓同宗不同祖

    赖、罗,傅皆为黄帝子孙,原均聚居于河南地带。各因有功于国,封地赐爵。后世子孙为体念先世创造之不易,遂以封号为姓。然盛久必衰。势所必然,迨楚灵王崛起,先灭赖、继灭罗,后并傅、三姓受封土地自此消灭,惟自封地开姓以来,以迄被灭、为时已久,彼此姻亲关系,比比皆是。当赖被灭时,楚为恐赖人图谋复国,杀戮至惨。虽主国政之人赴湖续建流亡政府,但国家之成立,必须具有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始能存在,赖氏复国之图,处此环境,实心有余,而力不足,日久遂告消灭。当楚灵王大肄残杀之时,因赖氏聚族而屠,相传已久,家室系累,无法随同迁移者甚多,为逃避杀戮,改依罗傅二姓者极另。其后罗国被灭,楚国杀戮如故,亦甚多改姓依附于赖、傅,傅氏被并、亦仍如此。迨局势底定,楚国虽停止杀戮,然已历时数代,子孙众多,混淆不清,均未再复姓,因是三姓遂相议不通遁姻,以表示同气连枝之意,是我赖、罗、傅自来即具有皿统关系,于此可见一斑。赖罗傅三姓在中国民族历史上各有其悠久之历史,故平日相见,均以“亲堂”互称,即可知三姓数千年来,即具有血统关系,与三国时刘关张之因一时情感结合,而为异姓结义金兰,截然不同。

    ﹙2﹚合姓同宗不同祖

    比如“刘傅氏”,即当初傅氏一支远迁他乡时,同迁徙的乡亲中,有刘姓人家。当途中傅氏家长因病故去后,傅氏孤儿寡母几乎无法赶路,也不能中途落脚定居,这时,善良的刘姓人家就承担起他们的命运。傅氏接宗子还没有成人,母亲也故去了,于是刘姓人家就视其为己出,培养成人。为了这份恩情,傅氏接宗子,将傅刘合姓,并让后代传承至今。

    ﹙3﹚同姓认承同宗不同祖

    这种情况最多,就是本地已经有同姓人家,却不知自家根源,后迁徙来的同姓却有家谱可溯源,两族关系和睦,本地同姓便认承后来同姓为同宗,也有的认承为同祖。

    宗族共同祭祀祖先的地方称为祠堂(宗祠);

    记录宗族历史的主要资料为族谱(家谱);

    宗族之间由於矛盾引发的冲突,称为宗族冲突(宗族械斗);

    宗族居住群落具有防御功能。福建民居土楼即为典型的家族聚居建筑,一座土楼可以居住数十户到上百户家族成员。

    二、家族

    家族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同一血统的几辈人。现在也指网上为了同一爱好而聚到一起做某事,如玩游戏时取相同名字。旧时,襄樊土著或外地迁入者定居一处,因人丁兴旺而发展为大家族,有的村即以姓氏命名。如市郊董台的董家、陈家营的陈家、刘家河的刘家,他们聚族而居,有族产、族规、族普,家族事务由族长掌管。家道富裕而辈份高的族人也有一定发言权,族内组织常常与乡里政权组织混成。

    ﹙一﹚形成发展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亲属集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是用夫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构成的最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不断维持着最直接的人类社会的延续性,并形成家族体系。在原始群的杂交时期,不能产生家族。母权制氏族公社时期,由于这时男从妻居的多偶通婚,形成了母系家族,这种家族是大家族;到了父权制氏族公社时期,女从夫居的多偶通婚,又形成了父系大家族。但这时由于对偶、专偶的通婚,父系大家族之中已经包容了若干父系小家族组成的个体家庭。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制度下,这种封建的父系家长制大家族始终存留着,不论大家族内部包罗的小家族、个体家庭有多少,始终保持着同姓一家族的观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从经济基础方面消灭了私有制,由私有制所支撑的父系大家族中的小家族或个体家庭已从封建家长制下解放出来,形成了若干较为单纯的血统关系结合成的家族。

    ﹙二﹚意义作用

    1、凝聚亲情

    家族有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这两种只能把人与人之间紧密的联系起来,形成不可分割的团体。

    ﹙1﹚家族对内职能

    家族负有维持共同生计的使命,即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家族经济职能,用以提供一个家族物质生产与消费的保证,维持家族的延续和扩大,生儿育女,配偶成家;维持家族成员间的感情融洽,管理、制约、调整内部成员行为的职能。

    ﹙2﹚家族对外职能

    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相应地向社会提供智力、财力,包括对社会上老、弱、病、残、孤、寡的扶养义务。家族对外关系的维系是发展社会关系的十分重要机能,它所结成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成为促使社会发展的纽带。家族对整个社会有一定影响和制约作用,成为左右社会行为的最小单位。(未完待续。。)